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办事条件

1、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

2、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3、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三、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要求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报告及落实环保措施的承诺书;

2.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报送报告书简本电子文档;

3.建设项目经经济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依据或相关受理意见;

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土地使用权证(新增用地建设项目必须提交新增用地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建设项目涉及集中供能、供热和污染物集中、转移处理处置的相关支撑文件(包括供汽、供热、排污管网建设证明和相关供应处理处置合同);

6.建设项目公示材料、公众参与意见汇总材料及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公众参与真实性的证明;

7.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和相关(规划管理)部门意见;涉及港口码头建设的建设项目,须提交港航部门意见;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建设项目还须补充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8.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须提供排污权获得有偿使用的相关证明以及主要污染物替代平衡意见;

9.按项目实际情况必须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审查(公告)→批复

五、办理期限

报告书7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登记表3个工作日(法定公告时间不计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机构

365备用主页行政许可科。

八、联系电话

0572) 6238087/6053273

 

九、办事地点

长兴县长海路393号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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