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办事条件
1、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或不必要的;
2、防治污染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后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检修、改造或更新;
3、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4、污染物纳入其它处理系统的。
三、材料目录
1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报批表
2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
3确需拆除(或闲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4按项目实际情况必须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审查→送达许可文件
五、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机构
365备用主页污防科。
八、联系电话
(0572) 6042699、6042099
九、办事地点
长兴明珠路818号国际商务大楼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