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二、办事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材料目录

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文字说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技术人员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工作经验3年以上证明、社保缴纳证明

4、运输单位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驾驶员、押运员证,与运输单位的委托运输合同

5、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环保部门环评批复,经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文件

6、安全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按项目实际情况必须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发证

五、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机构

365备用主页污防科。

八、联系电话

0572 60426996042099

九、办事地点

长兴明珠路818号国际商务大楼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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