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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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 国家环境保护部部令 12号);

4、《浙江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政发〔200817号);

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部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6、《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环发〔201144号,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 

二、申请条件(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与环保部《管理规定》完全一致,无增项)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三、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自动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利用企业,应当直接向环保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份,申请领取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份(设区市、省、国家级环境主管部门各留一份),所有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1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上批次许可证批准与使用数量)。

 2申请表(见附件2)。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3)。《细则》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该报告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写。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与环保部《管理规定》中附件4要求一致,无增项。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提交下述(2)、(3)、(4)、(5)、(6)、(7)项证明材料。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1)废物利用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申请表填报的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3)加工利用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

加工利用企业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许可证号、报关日期、进口金额、进口口岸、进口数量,到厂日期和数量,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处理或者利用进口废物量、时间、产品产量和流向;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定义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及利用和处置情况;进口固体废物中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记录应当分别填写,确实难以区分的,应当说明理由;上述记录应当由经办人签字。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运输,产品销售,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等环节的原始凭证,如合同、付款单据、发票、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等,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备查,保存期为2年。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见附件10),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调整,但应满足上述基本原则和要求。

5)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文本。

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其中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加工利用企业,特征污染物应当每六个月至少监测一次。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自行监测的,应当出具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

6)本单位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

7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尚未进行评估验收,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请及回执的复印件。

8加工利用企业自营进口的,应当提供加工利用企业有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9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提供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的复印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10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11)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自动类)或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限制类)。

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对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6,关于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特殊类别进口废物除外。)

12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限制类

1.由于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家数众多,为加快办理与审查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个月5日前将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件7)以公函形式报送浙江省环保厅。

3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及现场抽查结果,于20个工作日内将省厅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以公函形式报送环境保护部。

4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自接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固废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5环境保护部根据固废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发放。每批公示表及审批表可登陆国家环境保护部固废中心网站查询(网址http://ncswm.sepa.gov.cn/)

 

1  浙江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申请及审批流程示意图

(二)自动类

1.申请自动类进口废物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所有材料直接由企业自行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2根据《管理规定》要求需要出具地方监督管理意见的,由申请自动类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先出具《_____市关于对      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见附件6)。

3省固废监督管理中心根据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和抽查结果,出具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表,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4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自接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技术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固废中心将技术审查情况和公示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

5环境保护部根据固废中心的技术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申请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统一邮寄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发放。每批公示表及审批表可登陆国家环境保护部固废中心网站查询(网址http://ncswm.sepa.gov.cn/)

2    浙江省自动类进口废物申请及审批流程示意图

 

(三)说明事项

1每年111日至12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限制类以省厅受理日期为准,自动类以环保部受理日期为准)。

2审查过程中,实地核查、公示及对公众意见的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进口固体废物纸质申请材料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4对于同时申请了限制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如果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出具了《_____市关于对    申请进口限制类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企业在申请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可以直接向我厅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意见。

五、批文发放及领取

进口废物申请经环保部审批通过后,环保部固废中心将会在其网站公示表的下方挂出对应的审批表, 同时将已汇款企业的许可证邮寄至省环保厅固废中心(一般在审批表挂出之日起3天后寄到)。

加工利用企业人员须凭有效身份证明和盖有利用单位公章的正规介绍信到指定单位领取许可证。限制类许可证由省固废中心直接发放(杭州市文一路306609室,联系电话:0571-28869192);自动类许可证省固废中心委托浙江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代为发放(杭州翠柏路7号信息产业园518室,联系电话:0571-88865680)。

六、许可证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一)变更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二)遗失

  加工利用企业遗失所申领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环境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向环境保护部、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在有效期内需要重新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环境保护部根据加工利用企业的遗失报告、声明作废的报样等材料,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撤销或者注销原证并换发新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遗失换证字样。

  (三)延期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加工利用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和要求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原证。

  环境保护部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在新证备注栏注明原证证号和延期使用字样。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延期批准数量计入下年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批准数量。

七、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1个月15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件8),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15日之前将上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并附地人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8),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1日前报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报告样式见附件9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全省企业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31日前报环境保护部。

八、我省对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其他要求

1我省现有的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规定中与《规定》不抵触的,继续执行。

2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如废钢铁、废船、废光盘破碎料、废PET饮料瓶砖、硅废碎料等环境保护部已发布单项管理规定的),申请与审查程序参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申请进口废钢铁企业环境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与《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进口废船等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等。

3我省废五金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继续执行电子版《浙江省废五金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统一台账》制度,其他类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参照《规定》中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附件10)记录台账。

4为避免造成批文浪费及由此产生的倒买倒卖现象,除废五金类外的其它限制类进口废物利用企业年度内可多次申报,但需控制年度首次申请的核定量,待批文基本使用完毕后,可凭批文使用情况相关证明再次申报。

5如需代理进口,一般由限制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所在地的进口公司代理,从严控制选择异地(非所在地设区市内)进口公司代理的进口申请。限制类进口废物确需异地代理进口的,应当由代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出具该代理公司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意见。

6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进口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必须提交经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盖章认可的情况说明。

7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环发[2011]44号)

2.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3.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有关证明材料的说明

5 ____市关(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

6____市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

7_____市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申请材料汇总清单(   年第  批)

8.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

9_____   年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汇总表

10.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废五金类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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