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试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
一、设定依据
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审批对象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三、办事条件
1.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书和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3.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4.配备了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
四、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业主提交的要求试生产的申请;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意见;
3.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察意见等;
4.环评批复明确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须提交由资质单位提供的工程环境监理阶段性总结报告;
5.资质单位出具的地下管线图及接管证明、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方案等支撑材料;
6.其它要求的材料。
五、办事流程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审查→批复
六、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机构
365备用主页行政许可科。
九、联系电话
(0572) 6238087/6053273
十、办事地点
长兴县长海路393号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