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二、办事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试生产、试运行项目除外);
2.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
4.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5.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三、材料目录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经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材料;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或企业治污设施验收材料;
4、建设项目试生产“三同时”监察报告;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要求的材料。
四、办事流程
申请→预受理(3个工作日)→资料齐全受理→审查→发证
五、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机构
365备用主页总量办。
八、联系电话
(0572) 6238087/6053273
九、办事地点 长兴明珠路818号国际商务大楼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