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二、办事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试生产、试运行项目除外);

2.有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3.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

4.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5.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三、材料目录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经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材料;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材料或企业治污设施验收材料;

4、建设项目试生产“三同时”监察报告;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要求的材料。

四、办事流程

申请→预受理(3个工作日)→资料齐全受理→审查→发证

五、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机构

365备用主页总量办。

八、联系电话

 

     (0572) 6238087/6053273

 

   九、办事地点

      长兴明珠路818号国际商务大楼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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