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国家、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办事条件

须报国家或省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项目。

三、材料目录

1.业主单位项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申请;

2.业主单位项目环保执行报告(环评批复明确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须附具资质单位出具的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3.业主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4.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5.国家或省环保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意见;

6.按项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其他支撑材料(如危废处置、排水许可、敏感项目验收公示情况证明等)。

四、办事流程

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审查出具意见送达。

五、办理期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机构

365备用主页行政许可科。

八、联系电话

0572 6238087/6053273

九、办事地点

 

长兴县长海路393号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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