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审批对象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办事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项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项目环保执行报告(环评批复明确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须附具资质单位出具的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3.环境监察部门对项目出具的项目监察报告;

4.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及试生产期间治污设施的运行台帐;

5.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6.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环保设施方案;

7.项目环保设施的调试报告、操作规程;

8.项目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人员环保上岗培训证书;

9.业主按现场检查验收意见落实整改的承诺;

10.按项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其他支撑材料(如危废处置、排水许可、敏感项目验收公示情况证明等);

11.其它要求的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现场检查→资料齐全受理→审查(公告)→批复

六、办理期限

一般项目承诺1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法定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办理机构

365备用主页行政许可科。

九、联系电话

     (0572) 6238087/6053273

十、办事地点

       长兴县长海路393号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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