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长生态办〔2015〕1号) |
来源:365备用主页 发布时间:2016-07-04 14:24:15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背景色: 】 |
长生态办〔2015〕1号
关于印发《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职能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浙江省生态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生态办函〔2015〕1号)、浙江省生态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生态办函〔2015〕18号)、湖州市生态办《关于印发<湖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湖生态办〔2015〕1号)的要求,现将《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2.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协调小组 3.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乡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名单(上报表) 4.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违法项目汇总表 5.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调查统计表 6.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违法排污企业整改情况统 计表
长兴县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
附件1
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浙江省生态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生态办函〔2015〕1号)、浙江省生态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生态办函〔2015〕18号)、湖州市生态办《关于印发<湖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湖生态办〔2015〕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成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整改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和环境问题,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县控以上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突出抓好火电、水泥、制药、化工、纺织、印染、铅酸电池、电镀、冶炼、酿造、污水处理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的检查。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是否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批、建内容是否相符;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同时”执行情况;已投产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土政策”的清理废除情况。 (五)对群众重复举报投诉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整改方案 (一)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违法行为的整改。对排查中发现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到位。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对群众重复举报投诉或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二)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的整改。重点取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及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违法违规的整改。对“未批先建”项目按“豁免一批”、“备案一批”、“补办一批”、“限期治理一批”、“关停一批”的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1.豁免一批 对于列入省环保厅公布的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内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备案一批 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企业根据环保部门设定的环保准入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书面承诺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企业凭借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实行验收备案。 3.补办一批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排放污染物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且审批权限在县级环保部门的,在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出具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意见后,由县环保局依法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出具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意见的,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4.限期治理一批 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或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由环保部门予以验收。 5.关停一批 (1)项目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2)2007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试行之后建成的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3)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且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建设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违法违规的整改。 1.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加快落实建设项目原环评审批中各项政府承诺事项,确保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 2.对于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的,若其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延期验收的,县环保局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3.对于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内容不相符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县环保局、经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4.对于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若其无法履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等处理。 (五)阻碍环境监管执法行为的整改。对在排查中发现的以各种理由要求“预先报告”、“规定执法次数”等限制、阻碍环保现场执法检查以及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以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分级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各种文件规定,报请县政府依法予以整改。对无理取闹、非法干扰、拒不配合环保执法检查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5年4月)。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在2015年4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工作方案及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信息反馈给县生态办(填报附件3)。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5年5月)。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2015年5月底前,将排查情况统一汇总后反馈至县生态办(填报附件4)。 (三)全面整改阶段(2015年6月-2015年11月)。依据前期排查结果,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各乡镇(街道、园区)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进行清理。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和违法排污企业整改情况(填报附件5、附件6)。 (四)总结阶段(2015年12月)。就本次环境保护大检查进行总结,于12月5日前向县领导协调小组上报总结汇报材料。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大检查开展情况定期开展督查。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及任务分工,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乡镇(街道、园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要及时汇总列出清单,研究提出查处和整改要求。对检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大检查文件要求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处理。 (三)加强部门联动。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发现的环境问题采取综合整治措施,确保治理到位。县环保局要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机关加强协作,继续完善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协作机制,规范细化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文的案件)的移送机制、联络机制、会商机制,深入开展公安环保联合执法行动,确保2015年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做好信息公开。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提供有关大检查信息,并在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以及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网络媒体上发布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 (五)完善执法信息。县环保局,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联络部门:365备用主页 联 络 员:周晓方 张 鑫 电 话:6238087 6201690
附件2
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协调小组
组 长:史会方 副组长:张玉平 成 员:窦明松(发改委) 沈志荣(经信委) 范斌方(国土局) 宋汉年(建设局) 段正华(城管局) 郭煜骐(环保局) 杨加平(环保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张玉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郭煜骐、杨加平任办公室副主任,周晓方、张鑫 为联络员。
附件3
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 乡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名单
乡镇(街道、园区)
附件4
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环境违法项目汇总表
注:1、本表由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填报; 2、环境违法内容是指项目在审批、试生产、验收及正式投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违法情况。 附件5 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___月情况调查统计表
附件6 长兴县环境保护大检查___月违法排污企业整改情况统计表
长兴县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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