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城区“五小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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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10131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兴县城区“五小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城区“五小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长兴县城区“五小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兴城区“五小行业”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长兴县餐饮业管理暂行办法》及《长兴县雉城镇建成区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兴城区区域是指:东至经四路;北至忻湖路;西至画溪大道;南至318国道。包括长牛线(西立交桥至画溪桥),318国道过境段(东立交桥至三星)。主要街道指:金陵路、解放路、人民路、明珠路、长安路、车站路、海兴路、长海路、明珠二路、县前街、太湖路、龙山大道。

第三条  本办法“五小行业”是指:

1.餐饮业(包括中西式餐、快餐、干湿式点心、卤菜店等);

2.加工业(包括铝合金、大理石加工及零售、白铁皮加工、标牌字牌制作、皮鞋制作等);

3.修理洗车业(包括非机动车修理、机动车修理、汽车美容、洗车及其他三类维修行业等);

4.娱乐休闲业(包括歌舞厅、酒吧、棋牌室、茶室、台球室、美容美发及洗足、按摩保健等);

5.其它行业(包括开水灶、浴室、花圈店及生熟菜经营等)。凡从事以上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设置规划选址布局应规划选址,严格按照《长兴县城区商贸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已设置的行业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按照整治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逐步使行业设置有序化。行业设置布局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餐饮店布局

1.禁止设置地段:金陵北路、河滨路、滨河大道、米行东弄、仓前一街、解放路、步行街。

新建区域包括龙山区域及新建城市道路两侧。

2.非禁止地段:在非禁止地段设置餐饮业,必须按《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长兴县餐饮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经营,做到行业相对集中,严格按照门前三包的内容,保持周边环境良好,不得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

(二)加工业布局

1.禁止地段:包括城区主要街道沿街店面及新建区域,不得加工、生产及零售铝合金、大理石、塑钢等系列产品。居民小区内及学校周边不得经营加工有噪声产生的行业。

2.非禁止地段:新长路、人民南路。

(三)修理业布局

1.禁止地段:修理业不允许设置在城区内主要街道和新建道路两侧店面进行经营修理,洗车业不允许在城区内经营。

2.非禁止地段:(1)非机动车维修根据群众需要便于服务,可在小区内或其他里弄内适当安排,但不得影响城市容貌交通。(2)洗车业场地设置适当安排在城市主出入口1公里以外,或集中设置,按洗车业标准规范经营。(3)如政府建成规模性经营场所,所有相关的修理业、洗车业必须进入规划区,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四)娱乐休闲业

凡是经营娱乐休闲业产生油污、噪声(主要是歌舞厅、酒吧)的,不得设置在商底楼、居民住宅集中地段,特别是小区、学校附近。

(五)其它行业布局

1.花圈店不得在城区主要街道进行经营活动。

2.所有开水灶应使用天燃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县城管局负责对“五小行业”实施行业设置规划选址。

县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建设局、文广新局、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交通局(运管、路政)、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对“五小行业”实施管理。

第六条  申办经营“五小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先到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审批中心窗口提出申请,领取行业设置规划选址意见书,经四邻签署意见及居委会盖章后,报城管审批。城管局派员到现场进行踏勘,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长兴县城区的商贸规划及行业设置布局作出勘察意见,并抄告环保、卫生、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不符合行业设置规划选址布局的行业,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第七条  申办上述五类行业影响范围较广、可能涉及到第三方利益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县城管局现场踏勘难以决定是否许可的,县城管局可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并充分听取“五小行业”经营业主、相邻住户和社区管理部门的意见,再予决定是否批准。

第八条  县城管局成立综合协调管理科,负责实施协调管理,行使现场踏勘、联合执法职能。参加联合管理、执法的部门,应抽调一定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对“五小行业”的监管、执法,对已开办的“五小行业”进行整治,对经营性行业相关证照实施年审,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经营。

第九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禁止审批下列事项:

(一)在长兴城区区域的居民住宅区以及居民住宅楼(含居民住楼群房商住楼)内,一律不得新办产生噪声、恶臭、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五小行业”经营单位,经规划作为特殊用途(独立经营商业楼)的除外。

(二)禁止在无排污管网处新办“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现已开办的“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经处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保、工商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三)在城区拆迁范围内禁止开办“五小行业”。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小区、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缘新设产生油烟、异味、噪声等污染,影响周围环境的“五小行业”。凡新设的,其距离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凡经同意开办的“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有关规定:

(一)不得在简易房、违法建筑内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占道经营,周围10以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五小行业”应使用天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油烟装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经过净化后通过专门烟道向楼顶排放,高度和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

(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振动和热污染,产生的噪声、震动等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国家规定标准。

(四)污水排放必须与城市管网相连接,并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治理措施,使其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入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严禁餐饮行业将排烟、排污直接接入排污管网。

(五)各类餐饮业的卫生设施应依据餐饮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六)车辆美容修理清洗不得在沿街店面进行经营,同时须依据《长兴县雉城镇建成区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实施。

(七)凡是在318国道、长牛线过境段开设“五小行业”的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经营“五小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保证公路排水畅通,不得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污物和进行其他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2.经营“五小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须保持门前整洁卫生,垃圾及时清理,做到无杂物堆积,无杂乱标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新建或改建住宅区沿街商业用房,建设业主应确定沿街商底建筑功能,其规划或建筑方案在会审时应征求县城管局意见,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再按有关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对没有按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商业用房,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引导、控制和统一建设符合规划、环保、交通等要求的商业用房。抓好项目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方案会审,明确商业用房建筑设计方案布置要求,严格施工图审查,定位、定性、定量并按规定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合同备案,确保规划、建设、销售、竣工和有关部门管理的统一。不按规定建设,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法定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五小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向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五小行业”经营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要求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县城管局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五小行业”审批窗口,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五小行业”设置规划选址、联合管理、联合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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