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备用主页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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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5备用主页   发布时间:2014-07-15 10:44: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默认色

365备用主页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明确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二)基本目标。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通过建立并实施权责一致、目标明确、奖罚分明的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我县的环保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和风险能力明显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公开基本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健全,监督效能显著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得到显著提高;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得到显著推进。

二、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职能的科室及依法受本局委托的执法单位。

具体为:办公室、综合科、污染科、建设项目管理科、生态科、水污染防治科、大气污染防治科、固废与辐射治理科、环境执法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各环保所。

(二)要求

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岗位,建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和奖惩严明的考核评议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合理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3、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三、组织领导

局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综合科作为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各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纠正执法错误,对受本局委托的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事项。

四、法定行政执法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护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本局的主要法定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政策,经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本县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审核本县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县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
噪声、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饮用水保护区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组织推动本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五)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本级及行政区域间、流域间的环境纠纷、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
  (六)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转报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申请书及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指导本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县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规范项目;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
  (十)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开展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转报有关放射(辐射)性环境管理的事项。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六、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执法职权的分解

按照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的原则,在协调好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省市直部门关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工作,将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职责落实到有关科室,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和责任,并加强考核,严格奖惩,提高效率,促进和推动依法行政。

1、办公室

负责做好文秘、公文、档案、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做好综合性会议会务工作、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制订实施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督查(办)重要事项的落实;负责做好劳动工资、财务、后勤、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做好排污费资金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做好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2、综合科

负责做好环保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查、复议、听证和稽查工作,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参与处理重大环境违法案(事)件;负责环保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保行政奖惩,管理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和培训工作;负责做好创建相关工作。

3、建设项目管理科

负责做好环保窗口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项目划分ABC类“三同时”跟踪等级,并移交相关资料;负责做好市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并参与验收工作;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保内容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开发管理。

4、生态科

负责做好生态县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生态县建设工作规划,制订分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做好生态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督查、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等工作;协调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生态县建设工作;指导开展生态县建设绿色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县建设工作调查研究,收集、整理、编印生态县建设工作简报、信息,开展生态县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筹备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有关生态县建设的工作会议;负责监督检查全县自然保护区和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全县生态环境恢复和湿地保护工作。

5污控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和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制订并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排放废气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行政措施;制订实施污染物减排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乡(镇)、行业、企业,做好年度污染物减排的考核工作;负责做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换证工作;负责全县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负责环境科技,参与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ISO14000和环保产业指导工作。

6、水污染防治科

负责监督管理县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负责实施废水污染源限期治理,指导COD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对水污染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工作;协助做好重点水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和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工作;协助污控科做好水污染减排审核、考核工作;参与水污染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立案查处;负责对印染、造纸、喷水织机、污水处理厂、屠宰场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7、大气污染防治科

负责监督管理县域内废气、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负责实施废气污染源限期治理,指导开展二氧化硫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对大气污染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工作;负责城市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负责空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的限期治理工作;协助污控科做好二氧化硫减排审核、考核工作;参与气污染重大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立案查处;负责对水泥、电力、矿山、石料加工、水冲石子、耐火(砖瓦)行业的监督管理。

8、固废与辐射管理科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固体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固体废物和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和辐射污染调查工作,组织对固体废物污染源和辐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对全县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处置等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能力初审工作,配合上级环保局做好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电磁辐射源、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建设建设项目审批的预审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有毒化学品和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对辐射污染建设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工作;开展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立案查处;负责做好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转移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蓄电池、化工、医院、移动基站、输变电行业的监督管理。

9、环境监察大队

依法对县域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县域内污染企业依法开征排污费,并及时解缴。做好环境监察中队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受理和调查处理环保投诉、举报,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做好县域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负责做好对环境监察中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维护环境安全;负责在线监控中心使用和管理;负责做好“平安长兴”建设相关工作。

10、环境监测站

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表水环境、空气环境、降水、城市区域噪声等常规性监测;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限期治理验收监测、染纠纷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做好包漾河饮用水源和太湖长兴段水质监督性监测工作;整理、汇总和储存县域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编报各类环境质量报告;开展县域环境综合调查工作;做好吴山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监测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技术培训,提高监测工作水平,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为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1、各环保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同辖区内乡(镇)政府制订生态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料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饮用水源保护以及主要河流、水库及区域的环境状况;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协助局职能科室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换证、污染企业限期治理等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场监察,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处理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规定,根据局初审意见,负责做好C类项目的审批,受局项目审批科的委托,做好AB类项目的现场踏勘;负责做好C类项目的环保“三同时”验收,协助做好AB类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跟踪检查及验收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污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污染企业依法开征排污费;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乡(镇)、企事业单位,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与辖区内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为辖区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承办县环保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主要执法工作流程

1、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料是否齐全进行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  

材料不齐全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补正全部材料

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补正材料

不予受理并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               不符合法定条件

                                                         

受理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受理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

2、环境行政监察工作流程

 
 


         

 
 


监察报告

 

 
 


        

 
 


3、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4、排污申报及收费流程图

  

5、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图

文本框: 符合资金使用条件项目单位

文本框: 环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环保财政部门并对项目进行效绩考核

              
  
 
  
  
 
  
 
   
 
 
  
 
  
 
  
 
  
 
  
 
  
 
文本框: 追究项目单位责任,处予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取消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资格文本框: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定,送财政部门审核,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文本框: 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文本框: 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环保、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文本框: 项目单位制定(修改)治理方案文本框: 出具效绩考核意见文本框: 效绩考核不合格文本框: 效绩考核合格文本框: 项目单位办理资金使用手续文本框: 审查不合格文本框: 审查合格
    
  
 


文本框: 重大项目由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学者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一)  执法责任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部门或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生过错的,除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内部责任追究:

1、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第七十三、第七十四、第七十五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

2)违反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的;

3)违反市环保局《关于严禁收受各类评审、咨询费的通知》的;

    4)批准建设国家和省、市、县明令禁止的项目的;

    5)对建设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按规定进行验收,或在某些重要方面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6)在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2、环境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环境污染举报信访受理、环境监察稽查、事故应急处理、排污费申报征收、执法检查等工作)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在受理环境投诉举报过程中,推诿搪塞或敷衍应付的;

2)向被举报部门提供举报人姓名或者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向当事人泄密的;

3)现场行政执法时人员不足法定人数,衣着不整齐,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自己身份的;

4)在现场执法工作中放纵、袒护、纵容违法对象,或者对违法行为该查处不查处或者变相不查处的;

5)在污染纠纷调解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显失公正的;

6)在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

7)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数据,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数据,造成数据严重失实,影响环境决策的;

8)擅自减、缓或者免征排污费,或者违反规定开具、使用排污收费票据,或者将排污费私设小金库的;

9)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向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手段,干扰、妨碍或者抵制上级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的;

10)未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现场核实并督促落实改正,并未及时向法制部门书面通报履行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2)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销)或者收受礼金、礼卡、礼券、礼品的;

14)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3、其他有关科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管理过程(行政处罚、环保产品登记、执法检查、排污费减免、治理项目审定等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罚显失公正的;

2)未对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3)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强行推销、推荐环保产品的;

4)在环境执法检查过程中向当事人泄密的;

5)擅自减、缓或者免征排污费,或者违反规定开具、使用排污收费票据,或者将排污费私设小金库的;

6)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销)或者收受礼金、礼卡、礼券、礼品的;

9)发现重大情况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根据《365备用主页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作为局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部门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通过局内部适当媒体予以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和自评:各部门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部门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当年1220日前,将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评:结合局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互评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互评。

3、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各部门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互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局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八、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程序及保障措施和制度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和方式

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刑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法律纪律责任外,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口头告诫;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可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等,具体按《365备用主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应当追究内部责任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1、由局综合科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的,综合科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3、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处理决定。

    (三)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精神,增强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落实《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意见》和继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局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并狠抓落实。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执法职能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按责任制工作要求具体分解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及时做好检查、监督和反馈,加强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3、明确目标、严格执法。各有关单位要对照各自主要法定职责和管理目标,明确重点,集中整治,紧紧围绕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全县环保年度工作要点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用足各种手段,确保各项执法职能的圆满完成。

    4、完善制度,加强考核。要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环保行政处罚程序等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考核情况纳入全局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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